摘要: 玲珑粮管所涉嫌于1999年偷税一案,日前已经宣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玲珑粮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45万元;时任所长的冯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会计何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
玲珑粮管所偷税案一审判决 所长会计被判刑
2006-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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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粮管所涉嫌于1999年偷税一案,日前已经宣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玲珑粮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45万元;时任所长的冯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会计何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玲珑粮管所为达到隐瞒企业利润、少缴企业应纳税款的目的,在冯某的指使下,由何某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增销售成本的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企业所得税22.5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额的73.99%.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玲珑粮管所、被告人冯某、何某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偷逃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构成了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