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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4-02-13 22:18:41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2007年7月,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吴中区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深圳某科技贸易公司等单位虚开的3份发票进行协查。 经检查,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开业,由解体的苏州市某国营公司下岗人员组成,经济性质为

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02-03 09:17 来源: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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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吴中区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深圳某科技贸易公司等单位虚开的3份发票进行协查。

  经检查,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开业,由解体的苏州市某国营公司下岗人员组成,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主要销售五金、日用百货。

  从其经营的品种来看,基本都是从附近的市场上采购,取得发票的可能性比较小。从其销售的对象来看,大部分是必须取得发票的单位,然而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率远低于商贸企业的平均水平。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有大量来源于深圳的进项发票,初步判断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嫌疑。为此吴中区国税局稽查采取突击调查的方式实施税务稽查。经过政策教育,在证据事实面前,该企业承认因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陈某、刘某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该公司在与深圳市某配件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抵扣进项税金26.84万元。

  2.以上发票均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6.3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0〕8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18万元。

  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26.84万元、加收滞纳金4.23万元,并处所偷税额1倍罚款。依法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59.18万元、加收滞纳金3.64万元,并处所偷税额0.5倍罚款29.59万元。

责任编辑: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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