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警联合破获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
2007年12月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昆山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季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面对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季某追悔莫及。
昆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主要从事工业玻璃、民用灯饰玻璃、工艺品玻璃等制造、加工、销售。
2007年7月下旬,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苏州市国税稽查局《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告知涉案企业昆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由苏州市某化工颜料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案情重大,昆山市国税稽查局随即联系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侦破此案。
根据相关的笔录材料、证据材料等涉税违法资料,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于7月25日下午,分别对该公司业务经办员季某及公司法人代表雷某进行了讯问,并对该企业的账册、记账凭证、抵扣联等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犯罪事实: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期间,季某与原料供应商苏州市某化工颜料公司业务员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以现金支付票面额7%的手续费,取得了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共计金额24.22万元,税额4.12万元。上述发票均于会计入账之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4.1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8.42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2.2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