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剖析:以“利润贡献率”判定跨境关联交易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国税局应用“利润贡献率”判定,成功完成一起跨境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实现了单一生产功能型企业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新突破,并为区域内其他同类型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拓展了新的思路。
经过近3年的调查、质证和谈判,被调查企业及其母公司同意按照集团合并报表的近3年加权完全成本加成率的50%确定该企业关联交易销售价格,此调整方案将成为该企业以后年度纳税的计算口径。调整后,该企业的2012年税前净利润率达到7.5%,其2011年和2012年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3.4万元。
德阳市国税局此次开展反避税调查的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2011年,德阳市国税局从征管数据分析中,发现该企业的出口规模与赢利表现存在疑点,首次将该企业纳入反避税调查。调查后,该公司共计调增跨境关联交易销售收入9568.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53.34万元,税前净利润率由开业以来连年亏损调整为年均7.14%,补缴企业所得税239.6万元。德阳市国税局将该企业首个获利年度成功提前调整至企业开业的当年,将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后的应纳税年度至少提前5年。
但在其后的2011年和2012年,该企业自主申报的利润率分别为4.68%、4.93%,远低于2006年~2010年调整后的数据。针对这一情况,德阳市国税局要求企业就2011年和2012年申报数据提出可靠证据,并正式启动第二次反避税调查。该企业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显示,可比企业2009年度~2011年度加权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为4.12%。同样的方法下,德阳市国税局选取的可比企业平均值为不低于2011年7.11%、2012年7.53%。但企业未对国税机关提出的可比企业选取方案作出回应。
在利用可比企业难以说服企业作出合理税收调整的情况下,德阳市国税局转而向利润贡献率方面寻求突破,向企业提出其生产环节所创造的利润应当不低于集团公司的当年合并利润率50%的主张,并根据其集团公司利润率变动的走向,提出按照其母公司前3年加权完全成本加成率,确定该企业当年利润率的计算方法。经过3个月的谈判论证,该企业及其母公司同意了国税机关提出的主张,对2011年和2012年所得税进行调整,并在以后年度按照该方案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标准与关联交易方进行结算。
该调整方案的成功实施,使税企双方达成了较为合理和稳定的跨境关联交易涉税调整方式。对于企业来说,避免被事后调查的风险;对于国税机关来说,在形成稳定税源的同时,减轻了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