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转变观念筹建期也能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尚未开展正式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一般不会产生应税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零申报被认为正常现象。但情况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筹建期照样可以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某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是生产热泵设备、商用空调、游泳池加热设备和太阳能设备等。由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连续3年出现零申报,税务机关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根据疑点指向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案头分析和通讯调查,发现该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经审计确认后已经到位,注册成立以来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连续3年零申报,主要原因在于公司一直不具备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公司生产基地仍然处于建设之中。在此期间,公司的相关支出主要是生产基地的建设费用及工程管理人员办公、工资支出,并没有取得任何生产经营性收入。从案头分析看,该公司在筹建期间的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属于正常情况。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在筹建期间该公司真的就没有取得任何收入呢?评估人员认为,通常情况下生产型的企业特别是这种投资规模大、有稳定经营预期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一般会用来开展筹建活动,暂时用不完的资金也一般会存放在账户上,会产生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企业应该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存在这方面的收入吗?评估人员就此问题向该公司发出了《纳税评估质询书》,要求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资料。
该公司在书面回复中解释了仍然处于筹建期的具体原因,筹建期确实取得了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只是其利息收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用来直接冲减了开办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所以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并表明自身连续零申报是经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予以确认的,自己的纳税申报都是真实的,并没有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实际情况,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没有特殊减、免、推迟纳税条款确认的情况下应及时申报纳税。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企业在正式生产经营之前这一特殊阶段所发生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从会计角度来讲属于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流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项,收支不能直接相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且在企业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正式生产经营之前都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挂账处理,不能作为企业当期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在企业筹建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注册成立之后该公司2007年~2012年均取得利息收入,共计20万元。经与企业评估约谈,企业也认同税务机关的观点,同意将上述利息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不同年度分别按照所属期进行补充申报,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5万元。
总结上述筹建期的企业纳税评估案例,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时一定要转变观念,避免犯经验主义错误。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仔细分析,不要被老观念所束缚。很多人一直觉得,对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道理,企业还没开展生产经营哪里会有收入?没有收入怎么会有所得?没有所得当然就不用纳税,所以一般不会有纳税申报不实方面的问题。但仔细分析下来,企业在筹建期间虽然没有取得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收入,但还会有其他类型的收入。比如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畴。评估人员要特别注意区分两个概念,即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税应税收入,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即使是在企业筹建期也不能够画等号。
二是注意评估约谈方法,充分说理沟通。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例,不仅纳税人不容易理解,有些税务人员也比较容易忽略,所以评估约谈中的说理很重要。在纳税评估约谈中要向企业讲清事理,讲准法理,讲明公理,只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于该案,评估人员应从两个层次上说理: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利息收入冲减开办费的处理方式是没有问题的,该案问题的产生只是由于税务和会计差异的存在所导致的时间性差异;二是税法上对取得收入的确认时点与筹建期开办费扣除的时点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直接用来冲减开办费。
三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日常税收管理水平。纳税评估作为提高纳税服务和征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并非是让企业补税,而是通过评估一个案例,规范一个行业,影响全部企业,以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为终极目标。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金额不大,但非常典型,在办结之后通过总结经验,可以进行专项问题的专项处理,不断提高对这一领域税收的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国税局第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