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偷税案
常熟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私营企业,于2003年开业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某工业园,主要经营铝合金、金属材料铸造、压铸等。
根据群众举报,2007年7月31日,常熟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2003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
从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入手,稽查人员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该公司采用“账外账”的方式,存在产品销售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违法嫌疑。经检查确认,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03年到2006年,实现工业下脚料铝灰及其他废品销售收入457.23万元,均采取现金交易,未开发票,也未入账作销售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66.44万元。二是因上述账外收入457.23万元既未入账,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违反了《》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七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3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追缴所偷增值税66.44万元、企业所得税129.3万元,处罚款64.65万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