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广安市某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广安市某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月~12月的一年间
逃避缴纳税款老板获刑3年
2009-07-21 09:10
来源:袁代光 杨红军
| | | |
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广安市某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广安市某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月~12月的一年间,采取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款397.1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3.43%。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对此,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应纳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