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法定代表人获刑12年
近日,由四川省自贡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四川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四川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寒泳获刑12年。
四川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生产销售润滑油、石油添加剂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案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所属某公司经济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与被告有虚假业务交易,互相虚开发票的情况,并向公安部举报,由公安部经侦局下达查处任务。自贡市公安局经侦局与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组成专案组,经过内查外调,查清了被告的犯罪事实。
2007年4月~2008年3月间,被告四川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寒泳,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润滑油中心经理葛某、贵州遵义石油分公司润滑油销售部经理胡某的唆使下,以货物不出库,“过票”虚假购、销的操作模式,向海南石油分公司、贵州遵义石油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海南石油分公司、贵州遵义石油分公司分别向四川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累计发票金额17255909.6元,税款2933504.64元,实际抵扣税款2933504.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形下,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罚金50万元,对负直接主管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寒泳判处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