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逃税被处罚
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采用下脚料换材料不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被山东省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处以补税罚款6万余元。
该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类刀、叉等西餐用工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业3年来,累计亏损50余万元。稽查人员案头分析认为,该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外销,国内购料,在销售方面不会有大的问题,应将检查重点放在材料购进方面。
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这样解释亏损的主要原因:“企业从投入原材料到产成品要经过5道工序,在加工过程中材料损耗达50%~55%。”如果真是损耗大,那么应该产生大量下脚料。稽查人员立即将该公司每年原材料领用重量和产成品重量进行核对,发现产成品重量仅占领用原材料重量的70%,这个差额就是下脚料的重量。稽查人员又进行投入产出比计算,结果企业账面下脚料数量比计算出的数量少180余吨。少了的下脚料哪儿去了呢?这方面的差异,使稽查人员怀疑该公司存在销售下脚料不入账的行为。
稽查人员再次到企业现场检查。经突击实地盘点,证实钢板的库存重量与会计账有较大差距。稽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询问企业原材料和下脚料账实不符原因。
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李某只得承认,企业在钢材紧张的时候,与一些规模较小的钢厂签订合同,用自家的下脚料换取其他钢厂的钢板,双方相互顶账,互不开发票,都不入账,以此来逃避缴纳税款。经查,2007年~2008年,该公司共用下脚料44.83吨,价值260753元,换取原材料钢板26.5吨。少申报收入222865.81元,少缴纳增值税37887.19元。
最终,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37887.19元,处罚款18940元,并调增其2007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2286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