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不报或少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数额,逃避纳税达20多万元。近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临汾某物资公司原老板吉某构成逃避纳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4年9月至2007年5月,该公司
临汾一老板逃税20多万元获刑3年
2009-08-14 10:27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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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报或少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数额,逃避纳税达20多万元。近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临汾某物资公司原老板吉某构成逃避纳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4年9月至2007年5月,该公司先后销售精煤2731.081吨,销售额为1384069.2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逃税179929元。除此之外,该公司还两次销售煤粉1407.37吨,销售额529760元,并通过少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54779.61元。案发后,所逃税款共计234708.61元被税务部门全部追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不报或少报销售额的方式,多次逃避缴纳税款,均占应缴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补交全部税款和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照有关法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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