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针对某建筑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假发票后列入成本税前扣除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180582.5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常山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1
取得假发票被处罚
2010-05-06 17:49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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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针对某建筑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假发票后列入成本税前扣除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180582.5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常山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009年2月从外地购进施工材料先后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假票嫌疑。经鉴定,这5份发票均为假票,其中,累计货款金额为687050元的4份假发票已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作税前扣除处理,有1份假发票尚未计入成本作税前扣除。
鉴于该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时无鉴别真伪的能力,并非有意获取假发票,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180582.5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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