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团伙:暴利幻象下的“食物链”
在罗燕眼里,丈夫罗军是一个有点懒的人,但也是一个老实人,一个对自己和女儿都不错的男人。但正是这样一个老实人与以他为核心的贩卖假发票团伙,彻底摧毁了罗燕对未来生活的憧憬。
坐在我们面前的罗燕泪流不止。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与丈夫一起回到浙江老家,抚养4岁的女儿,过一种平静的生活。只不过,“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才能(从看守所)出来”。
最后一天
2010年2月3日,吃过早饭,丈夫罗军就出门“做生意”去了。罗燕心里盘算,过两天就和丈夫带着女儿回浙江老家,让女儿过一个快乐的春节。
下午2时,罗燕接到罗军的电话,叫她帮忙跑下腿,到他们租的另一处出租房里拿点货送过去。这已不是罗燕第一次帮丈夫跑腿,她轻车熟路地来到位于城中村的出租屋。上楼的时候,罗燕感觉到一个穿着厨师衣服的人走在后面。
当罗燕拿到“货”正准备离开出租屋的时候,“厨师”和几个中年男子将她堵在了屋内。明白对方是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警官和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后,罗燕意识到,丈夫罗军出事了。
当天晚上,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出租屋共清理出各类发票上千本、共1.6万余份,这些假发票可以填开的金额高达12亿元。另外,还有假公章35枚、用于作案的手机20余部,以及大量出售假发票的名片。
就在罗燕被抓获的半小时内,罗军、罗建、罗宾、罗通、陈兵、徐翔分别在其他几个窝点落网,一个由浙江人组成的贩卖假发票团伙由此浮出水面。
物以类聚
2009年“五一”节刚过,罗军就带着妻子和女儿来到绵阳。
几天后,罗燕知道丈夫还在一个城中村租了一间房子,用于“做生意”。罗燕问到底做什么生意,罗军说:“别多问。”
在“生意”逐渐进入轨道的时候,罗军琢磨的是,如何将“生意”做大。
贩卖假发票,一个人不仅不安全,而且业务也做不大。于是,罗军邀约小学同学罗宾及同村的罗建来绵阳“做生意”。同村人罗通在听说罗军发财了之后,也赶到绵阳,顺理成章地成为罗军的“下线”。此后,陈兵、徐翔也相继成为罗军的“下线”。至此,一个贩卖假发票团伙在罗军的组织下成形。
暴利幻象
“贩卖假发票的利润比贩卖毒品还高。”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警官邹瑛介绍说,“一本手写发票25张,每张可以卖100元,一本就可以卖2500元,而假发票贩子每本的购买成本只有5元~10元,利润最高可以达到500倍。”
以罗军的“下线”罗宾为例,一张千元版的手写假发票,卖出价为50元,罗军赚20元,罗宾赚30元。一张万元版的假发票,卖出价为100元,罗军赚50元,罗宾赚50元。如果是机打票,则按所开数额的1%收费,罗军赚0.8%,罗宾赚0.2%。一些较为特殊的发票,费用则更高。
为了拿到便宜的假发票,罗军在2009年初亲自去过一趟广州。此后,罗军电话“下单”,广州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快递到绵阳,而接收地址通常只有一个电话号码。“货”到绵阳后,物流公司通过电话与罗军联系,罗军再去物流公司取“货”。
警方从罗军的出租房里搜出了一个记录本,上面密密麻麻地写满了交易记录。但许多没有具体数额,所以他到底赚了多少,难以计算。据陈兵交代,他在2009年总共赚了1万多元,但这个数额的可信度明显不高。罗军和他的“下线”在被警方抓获后,他们的暴利期望成为幻象。
由于有女儿需要照顾,罗燕被允许取保候审。将女儿送回老家后,2010年春节,罗燕在出租屋,罗军在看守所,各自吞咽着暴利幻象下的苦果。
打击制售假发票 现行法律有“软肋”
“贩卖毒品最高可判处死刑,而贩卖假发票至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高收益低投入低风险的诱惑,致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梁远莉分析说。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贩卖假发票的定罪存在“软肋”。制售假发票定罪需要的条件,一是印制假发票,二是销售假发票50份以上,必须要有买、卖两种行为才能定罪。持有、运输假发票都不能定罪。一些假发票贩子常常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贩卖假发票时,身上携带的假发票都不超过50份,致使公安机关在抓获他们时难以对他们进行惩处。
罗军租了两处房子,一处用于自己居住,一处专门用于存放假发票。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逃避打击。“如果没有在存放假发票的地方抓到现行,他就可以矢口否认,从而逃避法律制裁。”警官魏涛介绍说。
业内人士也指出,1997年实施的《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量刑标准,给打击这方面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非法持有假发票的涉嫌出售假发票犯罪,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只能处以经济处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规定,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必须要有出售的违法事实,而获取其销售假票的违法证据,除交易时当场抓获外,几乎没有可能。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只对既犯和重大犯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使那些持有大量非法发票、随时准备出售的犯罪分子视法律于不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绵阳市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开刚分析说。
鉴于目前的法律“软肋”,有关人士建议,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税务、检察、交通等部门,成立发票打假综合治理机构,重点打击制造、变卖、非法持有假票的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