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定陶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接到一位李姓女士投诉,称在县城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价值3930元的电视机,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只给了一份加盖公章的送货单。无奈之下,她只好投诉到了县国税局。 李女士称,她第一次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
拒绝开具发票 商家被罚一千
2006-03-09 00:00
来源:山东省定陶县国税局·王彤 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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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定陶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接到一位李姓女士投诉,称在县城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价值3930元的电视机,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只给了一份加盖公章的送货单。无奈之下,她只好投诉到了县国税局。
李女士称,她第一次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以“发票已用完”为由,让她第二天来领发票。当她第二天又来领发票时,工作人员又称管发票的人已经下班,拒开发票……如此折腾了四五回,李女士还是没能领到自己的消费发票。
县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来到该家电销售商店,首先向商店负责人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税务工作人员又介绍了税法之规定:一次性消费10元以上,不管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都必须开具发票;一次性消费10元以下,纳税人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则不得拒绝。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该商家拒不给消费者出具发票的行为,税务人员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