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M市邮电电信工程处,主营业务是负责有关邮政电信方面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分别由该单位十余人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处工程施工承包形式为大包,工程作出预算后包给各个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购料、施工及给工
邮电电信工程处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税案
2003-01-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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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M市邮电电信工程处,主营业务是负责有关邮政电信方面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分别由该单位十余人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处工程施工承包形式为大包,工程作出预算后包给各个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购料、施工及给工人开支等。1998年2月,市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邮电电信工程处的某些承包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空白发票,私自填开报账套取工程款中饱私囊,偷逃国家税款。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税务稽查。
(二)检查方法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发票涉及到的企业面广,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机关采取了调取该企业的账薄及凭证的检查方法。对所调取的30本凭证中有违法嫌疑的发票初步确定为100余份,经进一步向当事人询问并向外县(市)局协查,到发票所鉴定,及在有关兄弟局的积极配合下,调查走访20余家企业,对100余份发票逐笔核对、鉴别,最后查明确定该企业违法取得发票67份,虚列成本6145570.01元,这其中有以下4种情况:
1.已查明本市票源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发票21份,违法金额3297978元,涉及票源单位7家(另案处理)。
2.涉及外县(市)发票15份,通过外县(市)局的协查,经查实是非法取得的发票,金额1315157元,当地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并已把调查处理过程的资料反馈回来。
3.涉及地税运输发票11份,金额208326元,经查实为提供发票单位虚假,不存在。
4.经调查核实其余20份发票也是非法取得的,金额为1324109元。
另外,经查该企业于1997年12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划转集体职工(递增性)养老保险金2805280元,已税前列支,两项虚列成本合计为8950850.01元,偷所得税2953780.50元。该企业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防止企业转移资金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329000元。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发票自行填开、虚列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偷税。剔除其报表亏损额334961.13元,其应缴所得税为2843243.33元。除令其补缴税款外,并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5686486.66元。现补税、罚款已全部入库。
二、分析
此案的主要违法手段是利用非法取得普通发票,自行填开金额报销,虚列成本,这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哥们义气及利益的驱使下,为其提供空白发票,使其违法行为得以完成,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平时只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宣传有许多不足之处。
为此,建议:
1.有关部门在对即将废业、停业、转产的企业加强管理,建立起严密的管理制度,使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也要重视起来,加强宣传,对普通发票的领用及作废加强管理。
3.公安机关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倒卖发票犯罪分子的打击。
4.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区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教育,使他们做到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M市邮电电信工程处,主营业务是负责有关邮政电信方面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分别由该单位十余人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处工程施工承包形式为大包,工程作出预算后包给各个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购料、施工及给工人开支等。1998年2月,市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邮电电信工程处的某些承包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空白发票,私自填开报账套取工程款中饱私囊,偷逃国家税款。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税务稽查。
(二)检查方法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发票涉及到的企业面广,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机关采取了调取该企业的账薄及凭证的检查方法。对所调取的30本凭证中有违法嫌疑的发票初步确定为100余份,经进一步向当事人询问并向外县(市)局协查,到发票所鉴定,及在有关兄弟局的积极配合下,调查走访20余家企业,对100余份发票逐笔核对、鉴别,最后查明确定该企业违法取得发票67份,虚列成本6145570.01元,这其中有以下4种情况:
1.已查明本市票源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发票21份,违法金额3297978元,涉及票源单位7家(另案处理)。
2.涉及外县(市)发票15份,通过外县(市)局的协查,经查实是非法取得的发票,金额1315157元,当地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并已把调查处理过程的资料反馈回来。
3.涉及地税运输发票11份,金额208326元,经查实为提供发票单位虚假,不存在。
4.经调查核实其余20份发票也是非法取得的,金额为1324109元。
另外,经查该企业于1997年12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划转集体职工(递增性)养老保险金2805280元,已税前列支,两项虚列成本合计为8950850.01元,偷所得税2953780.50元。该企业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防止企业转移资金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329000元。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发票自行填开、虚列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偷税。剔除其报表亏损额334961.13元,其应缴所得税为2843243.33元。除令其补缴税款外,并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5686486.66元。现补税、罚款已全部入库。
二、分析
此案的主要违法手段是利用非法取得普通发票,自行填开金额报销,虚列成本,这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哥们义气及利益的驱使下,为其提供空白发票,使其违法行为得以完成,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平时只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宣传有许多不足之处。
为此,建议:
1.有关部门在对即将废业、停业、转产的企业加强管理,建立起严密的管理制度,使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也要重视起来,加强宣传,对普通发票的领用及作废加强管理。
3.公安机关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倒卖发票犯罪分子的打击。
4.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区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教育,使他们做到如实申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