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3亿增值税发票 “夏都专案”尘埃落定
日前,由海南检察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吴日光等8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终审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该案是2004年全国五大洗钱案中的第一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通过监测可疑交易发现,海南省陵水润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定安县的海南安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顺兴废品收购站、国泰废品收购站等几家企业在短期内大量支取现金。经查,上述几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近3亿元,导致税款被大量抵扣,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之后,公安部二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牵头成立“夏都专案”,由省公安厅、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将陵水润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吴日光等5人移送海南检察一分院审查起诉。
二审被发回重审
检方经审查查明,2003年张日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定安设立定安国泰废品收购站等5家公司,后又在陵水成立了润丰皮革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由被告人吴日光等人全面负责。几家公司以极少量货物收购、销售为幌子,相互配合相互掩护,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内地企业,收取开票费,导致国家税款被大量抵扣。
该案被提起公诉后,由于论证到位、指控有力,一审法院全部采信一分院的指控,判决吴日光等5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吴日光等5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且被告人所在单位确实有过生产,其到底虚开了多少、真实生产了多少,具体犯罪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
8被告最终获刑
针对发回重审函的内容,海南检察一分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逐项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控制的这几家公司实际上就是开票公司,8家公司虽有极小部分货物生产、销售,但他们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票货款相一致”的原则,该8家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货、款全部脱节,即被告人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全部是虚开,不论其是否有真实生产销售都不影响对其虚开金额的认定。
一分院坚持原起诉书的指控并有针对性地熟练利用证据进行论证,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支持一分院公诉主张。在一审判决后,一分院多次督促侦查机关加大力度抓捕其他涉案人员。很快,侦查机关又抓获了同案在逃犯郭显新等3人,犯罪嫌疑人郭显新的供述更加完善、固定了一分院指控犯罪的证据,对该案的终审有罪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审法院认为,吴日光等8名被告人明知张日胜设立的润丰等公司是为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仍在该公司任职,或帮助张日胜主管日常事务,或指使他人虚开、直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使张日胜顺利实施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并按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对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十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