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 B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接到该市公安局涉税办反映,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在1997年到B市从事招商引资介绍服务,取得收入几十万元,未申报纳税。B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当即对易某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
易某从事中介服务隐匿收入偷税案
2003-01-15 16:50
来源:
| | | |
一、案情
B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接到该市公安局涉税办反映,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在1997年到B市从事招商引资介绍服务,取得收入几十万元,未申报纳税。B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当即对易某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和公安人员采取了口头询问、抽查、外调取证等方法,取得了大量证据。
经查,A市华商电脑咨询有限公司在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从业人员两人,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计算机培训、通讯设备、招商引资和其他中介服务。该公司虽有工商执照,但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实际从事个人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除中介服务业务外,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其他经营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采取由A市两供销社出资金,用资方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一家金融机构接收存款后,违反贷款操作规程,违规贷与B市某装饰公司使用,B市某装饰公司付出高额利息(年息21%~22%),一部分用于抵补金融机构付给出资方的正常存款利息,一部分用于补偿出资方应得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剩下的由B市某装饰公司用现金支付易某的中介服务收入。该公司于1997年8月至9月分3次分别支付息差105000元、78000元、78000元,易某合计取得收入261000元,放入了自己腰包。
通过检查,税务机关认为,易某作为某资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对税法是比较熟悉的,利用公司变更地址之机,频频改变公司住址与名称,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报到注册,不建立账簿,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以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另外利用其自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的身份,实际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易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易某所偷“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1474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偷逃个人所得税69520元。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
二、分析
此案是地税局、公安局联合侦办的个人偷税案,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像易某这种情况,利用公司的名义,暗中却在从事个人经营,收入不入账,交易都是现金交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是我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又百般狡辩,说是企业行为。
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机关的工作联系和配合,齐抓共管,治理税收环境。
B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接到该市公安局涉税办反映,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在1997年到B市从事招商引资介绍服务,取得收入几十万元,未申报纳税。B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当即对易某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和公安人员采取了口头询问、抽查、外调取证等方法,取得了大量证据。
经查,A市华商电脑咨询有限公司在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从业人员两人,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计算机培训、通讯设备、招商引资和其他中介服务。该公司虽有工商执照,但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实际从事个人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除中介服务业务外,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其他经营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采取由A市两供销社出资金,用资方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一家金融机构接收存款后,违反贷款操作规程,违规贷与B市某装饰公司使用,B市某装饰公司付出高额利息(年息21%~22%),一部分用于抵补金融机构付给出资方的正常存款利息,一部分用于补偿出资方应得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剩下的由B市某装饰公司用现金支付易某的中介服务收入。该公司于1997年8月至9月分3次分别支付息差105000元、78000元、78000元,易某合计取得收入261000元,放入了自己腰包。
通过检查,税务机关认为,易某作为某资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对税法是比较熟悉的,利用公司变更地址之机,频频改变公司住址与名称,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报到注册,不建立账簿,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以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另外利用其自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的身份,实际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易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易某所偷“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1474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偷逃个人所得税69520元。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
二、分析
此案是地税局、公安局联合侦办的个人偷税案,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像易某这种情况,利用公司的名义,暗中却在从事个人经营,收入不入账,交易都是现金交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是我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又百般狡辩,说是企业行为。
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机关的工作联系和配合,齐抓共管,治理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