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华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某注册税务师于2001年元月份代理审查时,发现了该企业一笔“特殊”的捐赠业务。某粮油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华兴酒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
这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03-01-1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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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某注册税务师于2001年元月份代理审查时,发现了该企业一笔“特殊”的捐赠业务。某粮油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华兴酒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7万元。该厂入账自用。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经查,该企业200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试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税费,并作出相关调账分录。
分析:注册税务师在代理纳税审查时,应对纳税人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仅看表面现象。由于华兴酒厂和粮油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购销关系(即华兴酒厂从粮油公司购买原材料),因此才有粮油公司的捐赠行为。故不能视该笔业务为一般的捐赠业务,而应按返利行为作账,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这里应当注意:上述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苏国税发(1997)607号文件第二条“上述计算方法已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于粮油公司销售粮食适用13%的增值税率,因此,计算冲减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应将117000元按13%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计算进项税转出。同时,对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应作相应转出。另外,还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原购进材料成本,但因该笔返利业务的特殊性,即,该返利是对酒厂一段时间购买粮食的”奖励“,所以很难将返利金额分摊到哪一笔原材料之中。由是于跨年度审查,故可将这部分本应调减原材料成本的金额,直接调增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117000÷(1+13%)×13%+17000=30460.18(元)
应补城建税=30460.18×7%=2132.21(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30460.18×3%=913.81(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1+13%)-(2132.21+913.81)=103539.82-3046.02=100493.8(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100493.8×33%=33162.95(元)
调账分录如下:
⑴ 借:固定资产 17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539.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460.18
⑵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460.18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460.18
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20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162.9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32.21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13.81
⑷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33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330.85
⑸ 补缴税款分录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述华兴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处理办法,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但在计算2001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金额剔除。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经查,该企业200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试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税费,并作出相关调账分录。
分析:注册税务师在代理纳税审查时,应对纳税人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仅看表面现象。由于华兴酒厂和粮油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购销关系(即华兴酒厂从粮油公司购买原材料),因此才有粮油公司的捐赠行为。故不能视该笔业务为一般的捐赠业务,而应按返利行为作账,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这里应当注意:上述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苏国税发(1997)607号文件第二条“上述计算方法已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于粮油公司销售粮食适用13%的增值税率,因此,计算冲减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应将117000元按13%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计算进项税转出。同时,对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应作相应转出。另外,还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原购进材料成本,但因该笔返利业务的特殊性,即,该返利是对酒厂一段时间购买粮食的”奖励“,所以很难将返利金额分摊到哪一笔原材料之中。由是于跨年度审查,故可将这部分本应调减原材料成本的金额,直接调增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117000÷(1+13%)×13%+17000=30460.18(元)
应补城建税=30460.18×7%=2132.21(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30460.18×3%=913.81(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1+13%)-(2132.21+913.81)=103539.82-3046.02=100493.8(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100493.8×33%=33162.95(元)
调账分录如下:
⑴ 借:固定资产 17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539.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460.18
⑵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460.18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460.18
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20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162.9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32.21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13.81
⑷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33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330.85
⑸ 补缴税款分录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述华兴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处理办法,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但在计算2001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金额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