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对某燃料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税29059.58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罚款14529.79元的处理决定。 2005年11月,丹江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04年3月和6月,该公司有两笔焦
重复抵扣税款受罚
2006-02-11 0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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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对某燃料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税29059.58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罚款14529.79元的处理决定。
2005年11月,丹江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04年3月和6月,该公司有两笔焦炭估价入账,但次月却没有冲销估价的红字记录。
经检查人员进一步调阅原始凭证核实,这两笔购进的商品,在2004年7月31日,已经收到正式发票。但企业不冲减已入账的商品成本,仍以发票账单作为原始单据重复入账,虚增焦炭购进成本。最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了纳税调整,经弥补亏损后,该公司仍少缴企业所得税29059.58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为此,丹江口市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