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15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偷税案,被告单位玲珑粮食管理所涉嫌于1999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达22万余元,而时任所长的冯某和会计何某涉嫌偷税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被告单位为达到隐瞒企业利润、少缴企业应纳
单位帐本动手脚 粮管所所长会计难逃责
2006-02-21 00:00
来源:临安新闻网·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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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偷税案,被告单位玲珑粮食管理所涉嫌于1999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达22万余元,而时任所长的冯某和会计何某涉嫌偷税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被告单位为达到隐瞒企业利润、少缴企业应纳税款的目的,在时任所长冯某的指使下,由会计何某在帐本上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增销售成本等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225127.23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3.99%.
检察机关认为,玲珑粮食管理所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告人所长冯某、会计何某明知采取隐瞒企业利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会达到少缴企业应纳税款的目的,而仍直接实施了具体行为,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均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对该案进行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