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甘肃省敦煌市法院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敦煌市七里镇玉桥加油站因偷税罪被判处罚金81万余元;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会计张某因偷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6月至2006年7月,玉桥
单位偷税处罚金 经理会计被判刑
2008-02-28 09:1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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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敦煌市法院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敦煌市七里镇玉桥加油站因偷税罪被判处罚金81万余元;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会计张某因偷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6月至2006年7月,玉桥加油站在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油品的同时进行机外销售,将税控机外的销售额不入账,累计少申报销项税金155万余元。
另外,该加油站还开计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其中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达7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企业主管人员对本单位偷税行为持默认和放任态度,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向税务部门填报虚假纳税数额,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