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款追缴记
近日,一家德国企业经由香港某税务师事务所向安徽省池州市国税局发来一份涉案75万欧元的劳务费用确认函,一并汇入24.7万元税款及滞纳金。
据悉,2008年初,池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科工作人员在与市商务局进行信息交换时了解到,市内一家木业公司正在安装调试从德国进口的设备。该工作人员立即想到,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可能涉及国际税收事项,随即联系木业公司主管国税分局,对该套设备的购买、安装服务、资金支付等合同及相关资料作进一步审核。
经审核获悉,设备系由木业公司委托上海一进出口企业从德国一家企业购买,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由这家德国企业负责,合同交付期为2008年5月。按照现行税法和中德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的劳务费,因工期超过180天,应视同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征税。由于合同未单独列明劳务费用,征收该笔税款必须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受地域和国别等因素制约,征纳双方沟通进展缓慢,截至2008年5月工程期满,征缴工作仍在艰难进行,但受托进口设备的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已将设备购置款全额支付给德国企业,致使征缴工作一度陷入被动。但池州市国税局坚持依法追缴,持续不间断与德国企业取得联系,反复宣传税收政策,重申逃避纳税义务带来的法律责任。
2008年10月,该企业委托香港一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该项税收申报事宜,并发来确认函提供确切的劳务费用数据资料。随后,国税人员多次与香港事务所就税款计算、申报、支付等细节问题进行沟通,确认应缴纳所得税23万元和滞纳金1.7万元。直到今年9月全部款项入库,宣告这起跨国税款追缴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