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案和解后的反思
张某为自然人,经招商引资2008年9月来某市租用某公司大楼2层开办了一家歌厅。在未领取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1日对外营业。税务人员多次就涉税事宜找张某约谈无果,对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张某申报纳税,张某以无法领购发票为由拒不申报缴纳。
2008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下发了《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10月~12月营业额60万元,应纳地方各税14.64万元,同时下发《税收定额通知书》,张某仍然拒不缴纳。2009年4月15日,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突击检查,收缴了张某2008年10月~11月纸质流水账,同时发现并复制了张某笔记本电脑中2009年1月~2月电子营业记录文档。4月20日,税务机关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某未提出行政复议。4月30日,应纳税人要求进行了处罚听证。7月20日,税务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7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23日,张某被刑事拘留,7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8月6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该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1.张某2008年10月1日~2009年3月31日,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应视同个体工商业户纳入税收管理。
2.依据相关规定,其2008年10月、11月和2009年1月、2月合计应纳税28.792万元;2008年12月、2009年3月按定额合计应纳地方各税9.76万元,总计应纳税38.552万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某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逃税,对逃税部分拟处罚1倍罚款。
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后,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电子文档记载营业记录未经当事人确认,不能成为证据。
2.文书送达存在瑕疵。
3.所有行政程序必须履行完毕后才可移送。
4.经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愿意缴纳税款,只是在税额上有争议。如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必须提供书面证据。
公安机关认为:
1.电子账册是在公安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印的,有公安人员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2.文书送达虽有瑕疵,但当事人已知晓,说明文书已经送达。3.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看,无可执行物品,强制执行难以到位。4.除非税务机关计算税款存在明显错误,解决税额争议的办法只能是行政复议。
经该市政法委调和,达成和解意见:
1.电子账册认定证据不足,不作为计税依据。2.纸质流水账按实计算,其他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计算税款。3.按纸质流水账计算税款部分处罚1倍罚款。4.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纵观本案税务管理、检查的整个过程,办理的程序、法律依据、税务文书的规范等方面都无懈可击,但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小小的瑕疵,导致案件未能顺利移送,最终以和解了结。这给予我们诸多反思。
反思一,取证工作应当及时、规范。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证据为灵魂,取证工作既要做到深入细致,又要及时固定,充分考虑证据的相关性,把握证据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反思二,文书送达应规范。
反思三,预防和控制涉税违法行为,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反思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与配合,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