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可疑的申报数据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珠宝公司进行检查时,从该公司申报数据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数据对比中发现,2007年1月~11月,该公司共计缴纳消费税仅8.89万元,申报应征消费税收入177.98万元,而公司财务报表已实现销售收入1354.9万元,消费税申报收入与企业账面实现收入相差悬殊,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查看,发现该公司销售比例最大的是翡翠、钻石等镶嵌饰品,属消费税课税范围。为进一步解开疑问,检查人员首先对公司会计进行了询问。
“你们公司的K金、铂金镶嵌饰品、钻戒很多啊。”
“但是镶嵌饰品的K金、铂金我们都缴了消费税的。”
“那么钻戒上的钻石、翡翠戒上的翡翠是否也一起申报缴纳了消费税呢?”
“钻石和翡翠不是在零售环节缴税的吧。”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公司财务人员对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认识误区。1994年国家调整了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到零售环节。在此之后,2001年《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又将钻石的纳税环节也调整到零售环节。而该珠宝公司在日常进货过程中,将镶嵌戒指分为“戒托”和“戒面”2部分购买与加工,分别开具2张不同的发票,在销售珠宝镶嵌饰品的过程中,也按“戒托”和“戒面”2种商品的价格入账。每个月,因为人为分割了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该公司的应征消费税收入相应减少。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该公司2006年~2007年K金、铂金及其镶嵌饰品的实际应征消费税收入为1526.71万元,已申报385.83万元,少申报1140.88万元。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补征消费税57万余元,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罚款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