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普通发票牵出案中案
近日,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当地某信用社2008年度账务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会计凭证中有一张普通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这张发票品名栏目中载明,该信用社向当地某超市购进“业务宣传用品”,填开金额为65500元。仔细查看发现,这张发票大小写金额书写笔迹比日期、购货单位等书写笔迹明显要轻。经过向该信用社财务人员询问得知,所谓“业务宣传用品”,并非是单纯的宣传用品,其中还有日常生活用品。
稽查人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该信用社在购进“业务宣传用品”时,可能存在票货不一致问题。这家超市在填开发票时,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要查清这两个问题,必须追根溯源。为此,稽查人员调取了这家超市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份核查。果然,在开给该信用社的发票存根联中,相关内容与发票联均相同,而金额仅为6650元。一张普通发票牵出的案中案终于浮出水面。
掌握了初步证据,该局立即对这家超市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查实这家超市共计开具“大头小尾”发票7份,发票联合计销售金额为226632元,而存根联合计销售金额仅为9650元,“大头小尾”金额相差216982元。对此,该局依法对这家超市作出追缴其所逃增值税31527.29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给予其所逃税额1倍的罚款。该局还查实了该信用社购进“业务宣传用品”时存在票货不一致等问题,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