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为偷税漏税“百变花招”
市民孙先生日前向记者反映,他在一家饭店就餐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店主称,如果开发票消费就要全额付款,不开发票的话可以享受打折优惠。10月12日晚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消费后不给发票,或者采取打折后不给发票的情况经常发生。
10月12日晚上,记者来到我市七一路一家知名的火锅店内,在消费完买单时,一位女服务员告诉记者共消费了137元,如果记者不要发票,可以免去7元的零头,只收130元,而且还可以送记者一包免费的酸奶和价值30元的免费午餐券。
13日中午,记者到博纳广场附近的一家餐馆里看到同样的场景,一位先生吃完饭后付款时服务员告诉他,此次消费了43元,如果不需要发票,可以抹去零头只收40元。征得同意后,服务员在没有开发票的情况下收取了40元用餐费。另一位索要发票的先生在付钱后迟迟等不到发票,直至同桌的朋友说如果不给发票就向地税部门进行投诉,服务员才拿来发票。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地税部门的有关人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就餐后索要的定额发票,是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的。针对消费者就餐后商家不给开具发票或者出具的是使用过的发票,以及部分商家推出的以打折抵发票等相关做法都属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有消费者举报商家在就餐后不为其开具发票的,经核实后一旦事情属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