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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员徇私谋小利 国家损失千万元

2014-02-13 22:18:12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二审判处曹永和有期徒刑6年。原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赛罕区分局税源一科责任人曹永和,徇私情、收贿赂、谋利益,给国家造成千万元损失,锒铛入狱。 曹永和觉得王振强够义气、给面子,可世界上无免费

一税务员徇私谋小利 国家损失千万元

2007-10-15 09:2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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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二审判处曹永和有期徒刑6年。原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赛罕区分局税源一科责任人曹永和,徇私情、收贿赂、谋利益,给国家造成千万元损失,锒铛入狱。

  曹永和觉得王振强够义气、给面子,可世界上无免费晚餐

  曹永和妻子原是一名纺织工人,因企业不景气下岗。曹永和一直想为其找个“合适”的工作,却高不成低不就。

  2003年11月中旬,天津人王振强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了内蒙古振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振强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口铁金粉在国内销售。振强公司的税务缴纳工作由曹永和负责管理。

  曹永和看到王振强的生意红火,便想替妻子在振强公司谋个差事。2004年3月,他向王振强提出,让其妻担任振强公司的会计兼增值税专用发票打票员。“嫂子来我这儿,那是曹哥抬举我。”王振强惊喜异常,当即表示同意,并给出了十分优厚的待遇。

  曹妻的专职工作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轻松、待遇丰厚,曹永和很得意。曹妻上了两个多月的班,就以身体不好、居住地离公司远为由,向王振强提出要在家里工作。王振强又是满口答应,并将放在公司财务室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设备、存放税控专用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保险柜交给了曹妻,让其搬回家。

  曹永和觉得王振强够义气、给面子,可世界上无免费晚餐,王振强正筹划着一个阴谋。

  2004年12月初,王振强因为年销售额500万元,纳税16万余元,由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增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

  曹永和作为第一管理人,尽管对王振强的资格有所怀疑,但碍于情面,他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两次批准振强公司增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王振强取得合法资格后,便将购取的增值税发票大肆虚开,最多时一天虚开四十多份,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设备24小时运转,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2份,虚开的发票遍及北京、河北、天津等地发票黑市,出售发票的钱流入了王振强的口袋。

  2005年1月中旬,赛罕区国家税务局有关领导到振强公司检查工作,发现王振强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放在了曹永和家里,遂勒令其立即停止。曹妻将设备搬回振强公司后,便辞去了会计一职。王振强警觉起来,立即逃之夭夭。

  经查,王振强自公司成立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案发时共虚开发票1146份,票面金额1.08亿多元,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曹永和收了人家的好处,失去了监管之心

  2004年11月,曹永和认识了浙江人陈美勤,陈托曹永和在呼和浩特市帮其找一家转让的公司,让她成为一般纳税人,购取规定数量的增值税发票。经曹永和联系和推荐,陈美勤化名郑梅玲,与内蒙古汇博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定以3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汇博公司。

  曹永和觉得有利可图,忘记了国家税务员的身份与责任,再次打起了小算盘。2005年1月初,在曹永和指导、曹妻直接经手下,汇博公司办理了转让和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随后,曹妻在这家公司领上了工资。陈美勤为达到多购增值税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目的,送给曹永和夫妇3万元。

  曹永和收了人家的好处,失去了监管之心。依仗曹永和的支持,陈美勤担任汇博公司经理,她让曾因非法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次获刑的徐高洪,化名聂斌进入汇博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并管理会计,开始大规模虚开增值税发票。

  从2005年1月17日至2月28日,汇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包头、河北、甘肃、山东、河南等地的26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6份,受票单位实际抵扣税款合计765万多元,至今有120多万元无法追缴。

  案发后,陈美勤、徐高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曹永和作为国家税务员,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曹永和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为徇私情,不依法履行调查反馈职责

  2005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这起虚开增值税案件时,发现税务员曹永和在工作中涉嫌徇私舞弊,经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于同年3月21日对曹永和进行立案查处。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9日对曹永和实施刑事拘留,并于次年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曹永和犯有徇私舞弊罪、受贿罪。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陈美勤借壳汇博公司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开始,曹永和就与之联系密切,并收受礼金3万元。从曹妻王炜平在检察机关的笔录和陈美勤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看,行贿受贿情节基本吻合,而且明确表示行贿目的就是让曹永和在扩大供票量时给予帮助。因此,应当认定曹永和构成受贿罪。同时,曹永和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为徇私情,不依法履行调查反馈职责,未能及时指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在审核发票发售过程中,未能尽到税源责任人的义务,致使汇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

  2007年7月4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一审判处曹永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曹永和表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曹永和犯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宣判当日,曹永和被法警押上囚车,进入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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