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私营企业,主营制售中餐、冷热饮。在地税分别领用“江苏省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江苏省南京市服务通用发票”。
违法事实:采用购买、开具假发票、直接坐支现金等手段隐匿营业收入,偷逃国家税收。开业一年时间,实际营业收入1572万元,申报营业收入1022万元,隐匿收入达550余万元,隐匿收入占实际申报收入的比例高达35%,其中,2004年度采取收入不入帐、直接坐支现金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190232元,偷逃营业税;2005年上半年,该公司开始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小精灵”财务软件中同时设置真假两套账簿并行核算,按假帐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收入4307126.01元。同时,上述隐匿的收入中有部分钱款被直接打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04年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取得应税收入202236.81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0447.36元;2005年度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取得应税收入215763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3152.60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补征2004年“服务业”营业税5951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65.81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380.46元;补征2005年“服务业”营业税21535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4.94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614.25元。同时加收滞纳金26825.49元,并对该公司采取变造账簿、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294108.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该公司向纳税人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3599.96元,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一倍罚款83599.96元。
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93237.42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公司2005年度偷税数额230431.24元且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已超过10%,达到了偷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