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发现疑点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取得某种特许权,比如被允许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是接受其他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特许权业务涉及特许权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一般要向受让人提供商标、商号等使用权,传授专有技术,提供经营所必须的设备和特殊原料,受让人则需要在开业后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法支付转让人特许权费。如果转让人对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入账,就会形成财务和税务舞弊。
【案例】乙公司授权甲公司特许经营其生产的某品牌产品,双方在签订的特许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交纳特许权使用费12万元。某税务检查组在检查甲公司时,注意到甲公司给乙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遂向甲公司索要与乙公司签订的特许权授权合同。检查员小王依据合同,对甲公司被检查年度交纳费用的金额进行了核对,未见异常。但敏感的小王发觉甲公司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发票有异常,遂专门调阅了甲公司3年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13份会计凭证,并集中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果然发现了问题:一是,13份会计凭证后面所附的13张发票存在不同序号交叉使用和同一序号非顺序使用的情况,二是,乙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银行账户与其正常销售货物的账户不一致,三是,13张发票有3种不同的笔迹。尽管存在这些异常,但经过仔细辨认,这13张发票全部是真发票。由于甲公司列支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和手续齐全、合法,所以不能对甲公司列支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但是,小王根据上述3种异常情况,预感到乙公司很可能在收取特许权费方面存在舞弊问题。但小王想,按照惯例,他们仅需对被检查单位的纳税情况负责,对与被检查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则完全可以不考虑。而且从检查情况来看,仅说明乙公司存在舞弊的可能,如果将此疑点通报给对方税务机关,万一查不出问题,该怎么办?想到这里,小王把自己的疑虑向检查组孙组长作了汇报。孙组长听后不仅表扬了小王,而且很赞同小王的分析意见。事情也凑巧,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正好有孙组长的老同学,可以请他帮忙核实。
核实的结果果然没出小王的预料,税务机关查清了乙公司收取的甲公司及其他多家被授权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没有入账的问题。原来,乙公司早就看到对外授予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像销售产品收入一样容易被发现,只要隐瞒了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和收入,检查人员就很难从账面上发现问题。所以,从开始实行特许权授权制度的第二年起,就把收取的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了账外收入。为了不引起注意,乙公司不仅隐瞒了与这些企业签订的授权合同,而且还从其设立在生产基地的3家专卖店轮换开取“大头小尾”发票,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后再向甲公司收款,这就造成了甲公司收到的发票都是真的,但如果把前后收到的发票进行比较就发现了异常。由于收入没有入账,乙公司账面上根本不可能查到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最后,税务机关查出,乙公司在最近4年里一共隐瞒了53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乙公司自然少不了补缴税款、缴滞纳金和接受罚款的处罚。
【分析】上述案例的启示如下:许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仅关心自己所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不关心从被检查企业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检查人员要知道,对于企业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是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其本单位的账面上发现的,对企业存在的账外经营问题,很可能会从对方单位账面记载的异常情况中发现。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不仅要关心被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且还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并主动告知其他(或外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能形成这种互动机制,将会对弄虚作假的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