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高管获刑8年
2009年5月11日,原任包头市雪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3年至2005年3月期间,任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雪龙公司220余万元的货款挪用进入其弟弟开设的包头市金草原羊绒针织有限公司和自己入股经营的山西忻州精成纺织 印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在挪用货款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38.9万余元,给雪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此案时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人情压力,严格依法办案,于2005年6月23日立案侦查。经过反复侦查取证,曾六下江南,多次赴山东、东北、四川等地,在充分证明任某犯罪的大量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依法将任某提起公诉。
任某为了开脱罪责,在法庭上一次次提出新的证据为自己犯罪寻找借口和理由,为此,青山区检察院一次次对其提出的新证进行复核查证,结果是每一次的新证都成为任某新的犯罪事实。但是,任某并不甘心,为了混淆是非,在取保候审期间网罗了一些不实之词写成告状信,通过各种途径递发到有关部门和领导手中。给检察院查办案件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给法院判决带来重重阻力。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历经4年,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任某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