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千万元 三人分获重刑
近日,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作出维持亳州中院对被告人孙芳侠、程效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马德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
自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孙芳侠、马德远、程效山伙同他人等人以收购来的“亳州市茂龙药材站”为依托,共向山东、江苏、河南、福建、安徽五省18家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芳侠、马德远、程效山违法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孙芳侠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虚开金额近2000万元,税额250多万元,至侦查终结前尚有近200万没有追回;马德远参与246份,虚开金额23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至侦查终结前尚有240多万没有追回;程效山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206份,金额近2000万,税额250多万,至侦查终结前尚有近200万未追回;三人的行为均导致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因此做出以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