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楼俊杰犯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上半年,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现已吊
为公司虚开增殖税发票 财务主管被判十年徒刑
2003-01-28 14:29
来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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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楼俊杰犯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96年上半年,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现已吊销营业执照)从日本进口了矽钢片1000余吨,于同年6、7月份到港。因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偷逃税款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决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6年夏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张昌奕(在逃)伙同被告人楼俊杰等人通过与舟山市嵊泗县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鑫定(另案处理)商谋,由恒鑫公司与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代理进口协议,制造由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为恒鑫公司代理进口该批矽钢片,再由恒鑫公司将该批矽钢片卖给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的假象。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楼俊杰受张昌奕指使到银行为恒鑫公司开设了实际上由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控制的银行帐户。此后至同年12月止,金鑫定先后三次指使恒鑫公司业务员李世军(另行处理)按双方的约定虚开了价税合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被告人楼俊杰按双方约定将所谓的“货款”汇入其为恒鑫公司开设的帐户,金鑫定扣除开票费后将余款又汇入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帐户上。被告人楼俊杰则持该发票向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法院认为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已被有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俊杰明知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与恒鑫公司之间无真实的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系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1996年上半年,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现已吊销营业执照)从日本进口了矽钢片1000余吨,于同年6、7月份到港。因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偷逃税款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决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6年夏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张昌奕(在逃)伙同被告人楼俊杰等人通过与舟山市嵊泗县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鑫定(另案处理)商谋,由恒鑫公司与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代理进口协议,制造由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为恒鑫公司代理进口该批矽钢片,再由恒鑫公司将该批矽钢片卖给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的假象。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楼俊杰受张昌奕指使到银行为恒鑫公司开设了实际上由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控制的银行帐户。此后至同年12月止,金鑫定先后三次指使恒鑫公司业务员李世军(另行处理)按双方的约定虚开了价税合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被告人楼俊杰按双方约定将所谓的“货款”汇入其为恒鑫公司开设的帐户,金鑫定扣除开票费后将余款又汇入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帐户上。被告人楼俊杰则持该发票向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法院认为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已被有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俊杰明知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与恒鑫公司之间无真实的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系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南光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