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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天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两套帐偷税案

2014-02-13 22:17:50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一、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根据群众举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成专案组,于2003年8月依法对西宁天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专案组针对举报材料中涉及内容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取证

西宁天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两套帐偷税案

2005-05-31 00:00 来源:青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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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根据群众举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成专案组,于2003年8月依法对西宁天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专案组针对举报材料中涉及内容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取证,备份了该公司电脑中的全部财务软件数据,提取、打印了该公司使用财务软件制作的财务核算资料、记账凭证,并调取了该公司两年来的全部手工帐簿、报表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详细检查了该公司两年来的申报纳税情况。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西宁天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998年8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器机械、五金交电、化工、通讯设备、仪器、计算机等产品,为国内某品牌电器青藏地区总代理商。该公司2001年1月至12月申报商品销售收入5,610,350.79元,销项税金953,759.65元,进项税金936,715.13元,申报纳税16,044.53元,税负率0.29%;2002年1月至12月申报商品销售收入4,525,879.51元,销项税金769,399.48元,进项税金756,315.35元,申报纳税13,084.12元,税负率0.29%.

  三、主要偷税手段

  采用真假两套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真帐,公司通过内部电脑网络使用“晋业2000财务软件”记载公司真实经营业务、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假帐,该公司另建了一套手工帐,只记载部分经营业务和销售收入,用于对付税务机关,凭假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查,该公司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凭手工假账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013.62万元,而该公司“晋业2000财务软件”电脑账记载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商品销售等收入达1935.86万元,未计销售收入922.23万元,申报的销售收入仅占同期全部销售收入的52.36%.

  四、主要违法事实

  (一)该公司使用的“晋业2000财务软件”电脑账记载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销售VCD、音响等家电产品销售收入达19214430.71元。同期,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为10136230.30元,未计销售收入9078200.41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543,294.07元。

  (二)该公司使用的“晋业2000财务软件”电脑账记载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有“维修收入”收入85049.83元,经查实际为销售零配件的收入,且一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计提销项税额14458.47元。

  (三)该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随商品销售向顾客赠送的沙滩椅、麦克风、影碟等商品共计59,085.54元,未作销售收入。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59,085.54*<1+10%>=64,994.09)计算,少计提销项税额11,048.99元。

  五、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该公司销售VCD、音响等家电产品及零配件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1557752.54元。因该公司提供了帐外经营部分进项税额为1101248.78元的的进项抵扣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既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既偷税数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数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规定,应给予抵扣进项税额1101248.78元。同时,该公司还提供了证明其替第三方代购货物(金额820,512.82元,进项税额139487.17元)的电汇凭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的规定应从中扣除进项税额139487.17元。抵扣以上部分进项税额后,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17016.59元。

  (二)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1048.99元。

  该公司共应补缴增值税328065.5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三)定性为偷税,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164032.79元。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期分段按日加收滞纳金。此案经审理,按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听证申请后,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已执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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