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抵赖不掉的偷税案
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携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资料外逃,股东拒不承认账外经营,日前,福州市国税稽查局就碰到了这样一个偷税案。
福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化妆品,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该公司采用电脑账外账偷逃增值税,金额较大,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已携带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资料在逃,只有股东被公安机关滞留,但拒不承认电脑帐,其询问笔录上称,该的销售收入均已申报纳税,电脑的数字他不明白。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福州市国税稽查局迅速组成专案组对其展开全面检查。
原始凭证缺失、主要当事人外逃,应如何证实电脑账的真实性?
经过周密研究专案组决定利用该公司主要经营曼秀雷登、大宝、雅倩、标美等知名品牌的化妆品,是福州总代理的经营特点,从调查进货入手,对该公司的主要供货商-北京大宝、广东雅倩、广州标美等生产厂家进行外调,利用生产厂家财务制度健全的优势,获取详实、完整的进货资料。方案既定,专案组立即分赴北京、上海、广东各地对北京大宝、广东雅倩、广州标美等8家供货商进行外调。供货商均出具书面报告及资料称:该公司是他们在福州地区的总经销商,并提供了销售给该公司化妆品的发货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有关的帐簿、凭证等。专案组将外调证据与电脑帐进行详细核对,发现两者的品种、金额完全一致,而同期该公司将取得的大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起来,只将其中的一小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制造进销相符的假相。查清了进货情况后,专案组又对销售该公司化妆品的近十家中型超市进行外调,查实了该公司帐外销售化妆品459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扣除该公司提供的同期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防伪税控票)进项税款73万元,追缴增值税50万元,并处罚款254023.08元,同时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现该百货法定代表人已被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从该案可以看出,为了使会计帐更具欺骗性,该公司有选择地列支部分成本、费用,制造收入成本相配比的假相。如只将部分费用、成本在会计帐上列支(如部分工资等费用不列支,进项发票不抵扣等),以达到与会计帐上的收入相配比的假相,从会计帐面上看,进销存均衡,利润率、税负率正常,毫无破绽。同时使用帐外户头收取和支付收、汇款帐外经营的款项,雇用两套财务人员制作两套财务帐。二是零口供。案发后案件主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会计金携带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资料外逃,股东拒不承认电脑帐。在这种原始凭证缺失、零口供的情况下,专案组能不再纠缠于电脑帐,迅速调整检查思路,深入分析该公司销售的主要是品牌化妆品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利用其供货方财务制度健全的优势,以外调进货情况为突破口,对进销情况进行全方位取证,证实了电脑帐的真实性,实现了案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