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追回破产企业欠税近200万元
历时10年,广西某化工公司经营困难破产并欠税近200万元。10年间,广西扶绥县国税局不断争取,公司自行申报清缴欠税107.81万元后,通过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从破产企业破产清偿款项中清缴欠税84.42万元,及时为国家挽回税款近200万元。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酒精自产及受托加工的化工企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每年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都在300万元以上,是该县的纳税大户。上个世纪90年代末,由于受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需求、经济环境、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酒精产品的供求关系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与此同时,该公司出现了资金困难。1998年7月,该公司申报欠税6.2万元,至2000年12月2年多时间,共累计造成欠缴“两税”201.69万元。2003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
针对这一情况,扶绥县国税局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将追缴欠税工作列入管理的重点,定期对欠税企业进行清偿能力的评估。到2002年底,该公司自行申报清缴欠税107.81万元。之后,该公司转入停产状态,未能清欠全部欠税。2005年,该局按照规定将所欠税款作为“死欠”税款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申请核销,同时将公司纳入非正常纳税人,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2003年12月,在获悉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信息后,扶绥县国税局立即启动行使相关税收债权清偿程序,指定专门人员全程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并立即致函法院要求进行债权人登记,获得93.88万元的税收债权的确认权。先后2次在债权人会议履行表决权,向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表明破产企业产生欠税的原因和依据及税款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依法取得了优先清偿所欠税款的权利,最终履行了债权分配追回占欠税总额90%的税款。
日前,扶绥县国税局从破产企业破产清偿款项中清缴欠税84.42万元,最大限度保证了国家税款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