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电话引两笔税款 延伸思维挖出案中案
2011年5月初,河北省秦皇岛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接到外汇管理局的一个电话,对方询证:该市一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现拟撤销,欲将账面结余资金1300余万美元汇出,未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该外汇差额部分是否需要完税?
反应敏锐,两笔税款顺利入库
从事涉外税收工作近20年的老李,在市局所得税科专职非居民税收管理。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他敏锐地感觉到该外汇差额部分可能包含非居民所得。于是,他果断地向外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明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告知其暂停向国外汇款,待国税局调查后再定。
税务人员随即通过CTAIS调取了该企业历年申报信息,2009年申报所得税176107.77元,2010年申报所得税415569.69元,适用税率均为25%。据此推算,截至2010年9月,该企业总计产生利润为2366709.84元,税后利润为1766429.42元,应扣缴17万余元预提所得税。
税务人员通过电话为该企业办税人员详细讲解了相关税款的计算方法,并告知其办理《税务证明》需提交的资料目录。10月中旬,该企业自行扣缴了115990.62元预提所得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通过纸质资料审核,该企业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6606.94元,追加扣缴预提所得税81494.69元。通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说教,该企业及时补缴了这两笔税款。
大胆设想,准确定位案中之案
补缴了148101.63元的税款后,本该给企业开具《税务证明》,此时该企业的办税人员也不停地催促,要求尽快开具。然而,老李并未放松警惕,当他发现该企业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业务时,他的脑子里又闪出一个念头。该企业投资来自某避税港,那么其投资时的注册资本是否是从国内取得的利润呢?如果是的话,就可能存在一个再投资退税的问题。在得到该企业办税人员模棱两可的答复后,老李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他分析本案中可能存在更大的涉税问题,即再投资退税。首先,要核实其实际经营期是否不满5年,这是确定其在该市补税的关键。如果该企业的资本金来源的利润是“税后”利润,还可能需要异地调查确定其退税金额。在主管局长的大力支持下,调查迅速展开。
铁证如山,隐性退税款浮出水面
通过进一步调查资料发现:该企业是其投资者通过无偿收购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00%股权并增资成立的,其前身资本金未到位,也未开展业务;该企业资本金来源于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该企业从注册到注销历时很短,不满5年。按照所得税改革前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利用境内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享受退税优惠,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缴回已退税款,即应向该市补缴税款。为确认该企业投资者的退税金额,秦皇岛市国税局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致函深圳市某地税局。深圳市某地税局复函证实:由于分期投资,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缘故,就该笔投资仅办理过一次退税,退税金额为68.8万元。至此,秦皇岛市国税局就本案追征企业所得税6.6万元、预提所得税8.1万元,追回再投资退税68.8万元,合计83.5万元。
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该局已成功追缴再投资退税款162.49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税款的流失。
认真总结,专业化管理亟待加强
通过对本案的及时总结,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的配合应在多领域展开。本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得到深圳市某地税局的鼎力支持,使秦皇岛市国税局取得了准确的再投资退税情况。目前,异地税务机关之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和反避税调查取证2个领域的协作形成了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外汇流失应成为我国目前国际税收政策研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该企业成立时,其投资者以现金88796400元人民币注资,折合120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7.4元。该企业汇出该笔投资时汇率约为6.6,折合成美元约为1345.4万元,以美元计算,差额为145.4万美元。随着大量的“热钱”涌入国内,外国投资者即便不投入生产、不以套取外汇收益为目的,但从我国获取数量可观的外汇收益仍是不争的事实。针对境外投资者借人民币升值套取外汇的行为,国家可否通过税收政策予以调控,以外币计算收益并征收税款,值得研究。三是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近年来,秦皇岛市国税局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与管理,积极加强与商务、外汇、地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合作,建立起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商务局主动为国税局提供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外汇管理局就《税务证明》出具工作多次打电话与国税部门联系,主动协助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