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运输发票“吃掉”两万元税款
近日,河北省涿州市国税干部对某造纸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在检查会计账簿时,一笔数额异常的运费引起了税务检查人员的注意。
这笔运费金额达300200元,抵扣税额为21014元。该公司主要生产各种纸张,经营规模属于中等,怎么会发生金额如此高的运费?
检查人员找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会计说这张发票是公司采购烟煤时客户分次送货,然后一并开具的,所以金额较大。检查人员提出要看一看原始凭据,会计借口说去年的会计凭证已入库无法查找予以拒绝。看到这位会计推诿的样子,检查人员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断定这张发票肯定有“猫腻”。他们找来公司经理和有关采购人员进行了约谈,对他们讲解了税收政策以及不提供检查资料的法律后果。最终,财务人员找出了那份运输发票,发票上载明售煤款和运费两项共计300200元。
原来公司生产纸张时锅炉需用烟煤作燃料。2005年初,个体户韩某找上门来与企业联系送煤事宜,他说自己与山西省大同市个体运输户李某一起搞运输,能满足企业用煤需求。于是韩某、李某分15次,给企业送了790吨煤,双方约定运费由公司承担。当结算货款时,公司财务人员要求李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不具备使用发票资格,同样也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急之中,韩某、李某便到某地税局代开了这张包含售煤款在内的运输发票。企业财务人员按照7%的抵扣比例抵扣了进项税款21014元。
检查人员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家造纸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理意见:补缴增值税21014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数额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