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面价格有“落差”源于企业进项作假
日前,山东省莒县某植物油厂因偷逃税款虚构进项,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罚。
今年10月份,山东省莒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信息中心转来的数据分析报告,对山东省莒县某植物油厂2004年~2005年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植物油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花生油、豆油、毛豆油、豆粕、花生粕加工销售,年加工能力7万吨,产品主要销往外地。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对比分析时发现,该单位2005年与2004年相比,企业销售毛利率下降了2.27%,税负率下降了0.12%.检查人员随后详细检查了该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发现两处疑点:一是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上记载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专用发票购进花生米当期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5元(不含税),普通发票记载的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42元(不含税),高出增值税专用发票0.1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大豆平均单价为每公斤1.92元(不含税),普通发票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1元(不含税),高出增值税专用发票0.18元;二是部分发票的票面不整洁,字体流利但不像是一次性填写的。
针对以上疑点,检查人员对企业人员进行了询问。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企业方面承认,2004年~2005年期间企业取得普通发票7份,采取“大头小尾”、上下联不一致等手段开具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6.07万元。企业的具体做法是,利用业务员加油、购买其他日常用品的机会索取到的普通空白发票发票联,由财务人员自行填写入账,连同运输费用一并摊入价格之中。
山东省莒县国税局依法对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