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面前,无利润谎言不攻自破
日前,山东省无棣县某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税机关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自查补缴增值税79.2万元、滞纳金1.1万元,并依法接受了国税机关罚款39.6万元的税务处罚。
某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加工、染整及销售。无棣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其近期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下降,仅为0.97%,比全省同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及该公司2005年同期增值税税负率均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而据税务人员日常监控掌握的情况,该公司主要产品是用于加工标志服的面料,产品增值较大,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无较大变化。显然,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较低,存在较大疑点。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交流,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一致强调该公司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工艺特殊,费用高,产品附加值低,没有任何利润。
税务人员突击检查该公司的账簿记录,发现该公司的入库产品数量和销售数量基本持平。经实地察看,该公司的实际库存与账面相符,基本没有库存;该公司生产相当红火,且生产工艺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基本相同。
于是,税务人员试图从账面评估上寻找突破口。税务人员采取从业务员的提成工资、工人的计件工资入手,测算企业的实际产量,但由于公司人员不配合,测算无法进行;税务人员转而采取通过运费倒推测算企业的实际销售数量的方法,但由于该公司运输发票大部分采取汇总开具方式,测算工作也无法进行。
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税务人员分析认为,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这么低,很有可能是该公司购进原材料时进项税额抵扣多,但在账上少计了主营业务收入。于是税务人员仔细分析该公司产成品明细账,发现企业所有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出奇的高,而主营业务成本却较低,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如2006年11月马裤呢入库2037.5米,成本53618.75元,单位生产成本高达26.32元,而这部分产品销售时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只有13.96元。
就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不符的问题,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展开询问,财务人员开始支支吾吾,不能给予明确的解释,只是说生产成本是真实的。在税务人员讲清税收政策后,公司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根据每个月入账的主营业务收入倒推出来的。
税务人员继续调查分析该公司的成本核算问题,发现该公司所有产品单位成本均明显偏高。不过经核实,该公司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与事实相符。随后税务人员深入车间,调查核实公司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据此测算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参照同行业同一时期其他企业平均单位产品生产成本,评定该公司的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税务人员用应入库产品数量减去其账面上记载的入库数量,得到公司隐瞒的产品入库数量。最后,税务人员用计算出的隐瞒销售数量直接乘以单位平均销售单价,初步计算出公司隐瞒的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人员经过充分准备,与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再次进行接触,向他们出示了某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部分证据。在大量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再也不能自圆其说,不得不提供了全部产品的真实生产数量、生产成本,并承认少计主营业务收入6352145.69元。这一数据与税务人员调查测算的情况基本相符。
最后,该公司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把少缴的增值税79.2万元、滞纳金1.1万元以及罚款39.6万元全部上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