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打官司诉讼材料变成偷税证据
近日,广西全州县湘山有色金属冶炼厂主要股东蒋某一下火车,即被守候多时的公安干警抓获。根据蒋某提供的线索,第二天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某也随之落网。至此,一起在全州县引起很大关注的偷税案件基本查结。
两封举报信,举报同一家企业
2004年3月,全州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全州县湘山有色金属冶炼厂采取设置账外账、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等手段偷逃税款近百万元。
时间仅隔10天,一封内容相近的举报信又寄到全州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手里。两封举报信引起了全州县国税局的高度重视。全州县国税局当即要求稽查局抽调专人对全州县湘山有色金属冶炼厂实施税务检查。
稽查组人员立即对全州县湘山有色金属冶炼厂的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检查发现,湘山有色金属冶炼厂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合伙企业,1995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唐某占股份45%;蒋某2001年以前占股份30%,2001年以后占股份45%;其他2名股东也持有部分股份。该厂主营粗铅、铅锌、高铅锑。2001年3月15日,唐某、蒋某等4人对该厂进行了财产清算,清算后他们将2001年以前的所有原始资料进行了销毁。由于找不到原始凭证,稽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一场偶然争吵,提供可贵线索
正当稽查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给专案组人员提供了可贵的办案线索。一天,稽查人员到该厂展开调查时,正好碰到一个曾经在该厂工作过的工人与财务人员发生争吵,工人要求发放其工资。财务人员税:“现在工厂已经倒闭,哪里有钱给你们发工资?”工人说:“我管你倒闭不倒闭,我的工资你一分钱都不能少。你们老板们合不来,到法院打官司把厂搞垮了,关我们工人们什么事?”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法院?打官司?”“合伙人打官司一定会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走,我们直接去法院。”稽查人员立即调转车头,直奔县人民法院而去。
在法院里,稽查人员取得了意外的收获:2002年,该厂4位股东由于经济纠纷,曾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了1996年至2002年比较完整的收支资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稽查人员立即向主管局长汇报,由主管局长函请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前介入侦查。随后,税务、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
按照法律程序,在取得法院提供的该厂收支资料后,专案组人员连夜对该厂的申报纳税资料与该厂向法院提供的收支资料进行了比对。查实的结果让专案组人员感到惊讶:1996年至2001年3月,该厂通过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1996年隐瞒收入484219.06元,1998年隐瞒收入178419.06元,1999年隐瞒收入359333.57元,2000年隐瞒收入110967.89元,累计隐瞒销售收入1132939.59元,造成少缴税款192599.73元。
同时,专案组人员通过近一年的内查外调,查实1997年5月至12月期间,该厂从广东潮阳,广西贺州市、河池市等地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00566.54元,抵扣进项税247073.62元。2001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厂采取销售产品不开票、不列收入、账外账的方式,账外隐瞒收入1882625.1元,少缴税款320046.27元。2002年11月26日,该厂因欠银行贷款,被人民法院拍卖粗铅矿34.063吨,拍卖收入187346.50元(含税),该厂未列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27221.29元。几项合计,该厂共偷逃税款759719.62元。
2005年12月18日,专案组人员将所有查实数据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送到唐某、蒋某手中时,唐某、蒋某一时无话可说,脸色苍白。
唐某、蒋某表示愿意补缴税款和接受处罚。然而,时隔3天,蒋某以外出找钱缴税为由,一下子不知去向。之后,唐某也下落不明。
技术布控,抓获主要嫌犯
唐某、蒋某失踪后,专案组人员先后多次到厂里、唐某和蒋某的家里进行调查、询问,但厂里的工作人员及其家人都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两人行踪。拨打唐某、蒋某手机,显示为“该用户已关机”。鉴于案件重大,公安机关决定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对唐某、蒋某的手机、家庭电话、厂里办公电话实施监控。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人员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再去唐某和蒋某的家里、厂里。
2006年4月2日,公安机关获知蒋某将于4月3日乘火车在全州站下车。于是,公安干警和专案组人员连夜在火车站进行布控。当蒋某一走下火车,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时,已被守候多时的公安干警一举抓获。在蒋某提供的线索下,第二天,唐某也落入法网。
至2006年5月,该厂所偷逃的税款759719.62元已全部追缴入库。由于唐某、蒋某偷税的行为、偷税数额巨大已构成了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