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付款虚开票遭查处判三年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南京欧海物资贸易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2006年8月,雨花台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外地协查发票线索,对辖区内的南京欧海物资贸易公司展开调查。经调查,欧海物资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且金额较大。该公司属于小型商贸企业,税负低,实际经营地为长包房,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且长期不在南京。欧海物资贸易公司的上述情况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征,雨花台区国税局随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展开取证工作。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开出银行汇票再通过背书转让的虚假付款方式,以票面金额6%的好处费,现金汇入对方个人银行卡号,从浙江某贸易公司取得了两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000元,抵扣增值税税款251256.64元的违法事实。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雨花台区局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税款251256.64元,加收滞纳金27512.6元,并处以所偷税额2倍罚款502513.28元,补罚合计78128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