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偷税被查处
最近,市国税稽查局查处了市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偷税行为。
2006年10月,市国税稽查局对2005年的纳税情况实施稽查时发现,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在增值税、所得税涉税处理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增值税方面,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23102.56元;所得税方面,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2005年税前多列支产品销售成本721611.82元;预交话费29050.00元,用白条和收据列支费用,税前不予列支970.00元,话费超过规定标准,不予列支14635.64元,罚款支出不予税前列支210.00元;2005年申报亏损2979636.85元,已作纳税调整856440.23元,调整后亏损2123196.62元,本次检查调增额为766477.46元,调整后亏损1356719.16元。
吉兴源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上行为造成少缴税23102.56元,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190号)第一条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补税23102.56元、罚款 16551.28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