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一建材公司业主偷漏税19万
7月20日,灵武市法院以偷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两被告公司罚金19万多元。
2006年4月份,灵武市宁东镇村民蔡某和王某合伙在当地开办 “灵武市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蔡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负责主管公司财务;王某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石料建材销售。自2006年4月至12月,为偷逃国家税收,该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采取向税务机关每月做虚假纳税申报表和购买非法制造发票到其他单位报账的手段逃避交税。
2006年12月25日,灵武市公安局接到税务部门移送该公司偷逃税案件材料后立案侦查,并先后对蔡某、王某刑事拘留。2007年1月27日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财务明细分类账目及外单位报账增值税票据进行稽查,查出该公司2006年度实现石料建材销售收入232.77068万元,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9.608523万元,其中:王某为避税购买9万多元的非法制造发票(增值税)。案发后,该公司于2007年2月7日积极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19.608523万元。2007年2月12日,税务部门依据相关税收法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19.608523万元,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罚款5000元,滞纳金3745.98元。该公司共向税务机关交款40.091644万元。
灵武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灵武市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和假借发票的手段偷逃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偷税金额达19万元。被告人蔡某对偷税总额负责、被告人王某为避税购买9万余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税额负责。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