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配合老板偷税200余万双双获罪
明知偷税违法,财务经理担心被炒,只好配合老板偷税二百多万。记者昨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以偷税罪对一企业老板梁x家和财务经理朱某两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梁x家是广州市x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朱某则是该公司的财务经理。
2000年9月,梁x家与同案梁某(另案处理)在花都区共同投资设立了广州x泰实业有限公司,梁x家为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02年9月至2004年底任该公司财务经理。
2005年11月8日至2006年1月18日期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稽查报告》,查出该公司2004年利用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2421659.98元,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93%.南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应补增值税4182666.70元、应交滞纳金823076.17元、罚款1200731.36元。
后广州x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至10月间,共补交增值税336032.46元、交罚款1200731.36元、用增值税留抵冲减2004年应补税款189101.7元,到最后尚欠税款3107045.21元(其中滞纳金823076.17元)。
2006年9月6日,梁x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偷税的事实,朱某逃逸到江西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朱某辩称曾在申报纳税方面多次提出规范申报纳税的意见,以致被梁x家自2005年12月调离财务部门从事公司行政工作,并于2006年5月被辞退而离开公司。朱某强调,公司以做两本帐本的方式瞒报税款是梁所安排和指使的,自己作为财务经理只是听从老板的安排,否则就丢了饭碗。
法院认为,梁x家、朱某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偷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两人自动认罪,可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