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呼市税务员非法发售增值税发票获刑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原税源责任人曹永和日前因非法发售发票罪,被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3年11月中旬,天津人王某某在呼市注册成立了内蒙古振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振强公司的税务缴纳工作由曹永和负责管理。曹永和利用职务之便将妻子安排到振强公司,担任会计兼任增值税专用发票打票员。王某某公司在由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提出增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时,作为第一管理人的曹永和两次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经查,王某某自公司成立以来,便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案发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46份,票面金额108291466.30元,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达14106700元。
2004年11月,浙江省台州人陈某某来到呼市,经人介绍认识了曹永和,经曹永和联系引荐,陈某某化名郑梅玲,与内蒙古汇博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定以32000元的价值购买汇博公司,2005年1月初,办理了公司转让和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随后,曹永和的妻子在该公司领取工资。为达到多购增值税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目的,陈某某给曹永和夫妻30000元。从2005年1月17日至2月28日,汇博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包头、河北等地的26家公司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6份,受票单位实际抵扣税款合计7651427.49元,且有1203554.97元至今无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