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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企以会计资料被盗为由避税查受罚

2014-02-13 22:18:13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记者从广州地税部门了解到,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进行税务检查时,该中心以会计资料被盗为由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部门通过外围取证,核实了该培训中心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中心作出

广州某企以会计资料被盗为由避税查受罚

2007-09-18 17:50 来源:广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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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州地税部门了解到,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进行税务检查时,该中心以会计资料被盗为由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部门通过外围取证,核实了该培训中心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中心作出补缴税费金、罚款合计16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介绍,该局稽查人员在对这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实施税务检查时,该中心报称2004年10月前的会计核算等有关涉税资料已被盗,并出示报案记录,且在2004年11月后没有对经营收入、费用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记账核算。为了对该中心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该局稽查人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取证,并了解辖区内一些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收费价格,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从而核实了该培训中心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实际经营情况。据了解,该中心的违法情况主要是:收取培训费收入和收取教练的挂靠合作收入采用不开具发票方式,少计收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有关地方税费的目的。

  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表示,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同行业驾驶员培训收入的平均市场价格,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该中心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的培训费收入实行核定,并作出补缴税费金、罚款合计16万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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