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公司偷税2656万元被判处罚金5312万
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地银座百货有限公司偷税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12.55万余元;以偷税罪改判龙地公司会计罗葵中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改判柳州市龙地银座百货有限公司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地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于2001年8月1日,由柳州市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世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0%和90%。在龙地公司开发柳州市五星街1-6号楼期间,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在负责龙地公司经营管理的陈慎安的指使和授意下,公司会计罗葵中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瞒收入、多列成本等手段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纳税进行偷税。2004年度向税务机关报税时,龙地公司采取不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及用未取得任何合法原始凭据入账等方法虚假申报所得税,此外,还采用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方法虚假申报营业税和房产税。经广西兴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认定,龙地公司2004年度应纳税款共计4188.69万余元,少纳税款2746.85万余元,多缴纳税90.58万余元,偷税2656.27万余元,偷税比例63.42%。
柳州市龙地银座百货有限公司(下简称银座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2004年间,会计主管罗葵中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授意该公司负责纳税申报的人员采取少列、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柳州市龙地银座百货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认定的复函》认定,银座公司2004年度应缴纳各项地方税项目共计23万余元,已缴94436.99元,偷税135632.4元。
2005年7月29日,被告人罗葵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地公司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罗葵中属于该公司偷税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罗葵中在龙地公司偷税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于银座百货公司的偷税问题,虽然《复函》认定了银座百货公司应交纳及偷逃地税部分的税款金额,但柳州市城中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在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不宜直接作为证明银座百货公司2004年度应交纳及偷逃国税部分数额的证据。因银座百货公司的2004年度应交纳及偷逃国税部分的数额不清,故其在2004年度的偷税数额及其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现无法确定,导致认定银座百货公司构成偷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有罪判决有误,应予改判。而一审认定罗葵中亦因银座百货公司犯偷税罪而获刑,现银座百货公司被改判无罪后,对其的量刑幅度亦应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