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大户偷税照样“挨板子”
日前,西藏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合计为834.7万元的税款及罚款如数上缴国库。
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西藏某地方建材有限公司和格某个人于2002年4月15日共同出资,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主要经营矿产品开发、加工及销售、勘探。2004年5月27日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006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2301万元、6977万元,分别缴纳增值税285万元、874万元,成为××县纳税大户。
2007年6月20日,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矿业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审核2006年往来款项时发现,该矿业公司2006年12月30日第76号凭证反映出实现销售收入261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具给内蒙古某矿业公司的,价税合计2954万元,这笔收入不仅冲减了内蒙古某矿业公司的预收账款,也冲减了该矿业公司、魏某、内蒙古王某的其他应付款。当检查人员询问该矿业公司会计人员为何将这笔销售业务冲减以前年度往来及少记内蒙古某矿业公司销售收入时,会计人员的解释令检查人员生疑,稽查局怀疑该矿业企业涉嫌偷税,决定立案稽查。通过询问,核对等办法进一步审核往来账,向会计摆明错误的账务处理这一事实。该矿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自知无法隐瞒,最终承认在2006年账务处理过程中,为了冲销以前年度未处理平的往来账务,采用了偷梁换柱的办法,张冠李戴,把真实交易客户名称改换成以往年度客户名称,冲销以前年度的账户。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往前追查到2003年的往来科目,发现该矿业公司将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最后查实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该矿业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1300万元。至此该矿业企业涉嫌偷税一案露出冰山一角。
随后,检查人员摆脱“就账查账”的局限,多方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使案情取得了重大突破。首先,对该矿业企业2003年至2006年非交易性大额资金进行了检查,审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时发现该矿业企业法人代表格某和关联公司借款业务较频繁。该矿业企业销货采用预收方式销售,流动资金很宽余,没有必要从关联企业借款,检查人员决定到该矿业企业的关联企业核实有关借款,通过对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特别是个人往来进行检查,账面上反映格某确实从该关联企业借过钱,而且是无息借款,同时检查格某往来时还发现借入现金900万元,没有借款合同、没有期限、没有借款人的详细资料,仅有两张分别为400万元、500万元的收款收据,银行存款增加900万元,资金流通情况异常让检查人员马上引起了怀疑,于是依法从该矿业企业开户银行调取银行对账单,发现该笔借款为电汇转账,账号是内蒙古地区,并不是现金存入。根据以上线索检查人员继续依法审核该矿业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发现该矿业企业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达300万元之多。在事实和政策宣传面前,该矿业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这笔900万元的借款是本企业向内蒙古某矿业企业销售铜精粉收取的货款,其中6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300万元用于还银行贷款,未申报纳税。同时,经查实发现该矿业企业银行存款未达账项300万元来自内蒙地区,检查人员通过到内蒙古调查取证,在内蒙古国税局稽查局的配合下,顺利从购货方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取得了证据,证据显示在账面资金往来上 “西藏某实业”、“西藏某房地产”资金付出为货款,这是问题,也是突破整个案件的希望。检查人员与内蒙同行一起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另一方面讲明利害关系,一直到下午,在事实面前,内蒙古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终于承认了与“西藏某实业”、“西藏某房地产”公司汇出的资金是西藏某矿业公司的铜精粉货款,经查实“西藏某矿业”公司账外经营少申报销售收入649.52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还通过审核该矿业企业内部矿山工程计量结算单,发现该公司还应补缴相应的资源税和印花税。
在事实和铁的证据面前,该矿业企业财务负责人自知无法隐瞒,便承认了“账外经营”销售业务,利用关联方账户进行账外销售,利用库存商品记录不规范、无明细的条件,以关联方借款为由收取货款的违法行为,至此,该矿业企业偷税一案全面告破。
该矿业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采取将收入长期虚挂往来、账外经营的手段,对已取得的2850万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拉萨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涉税案件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该案件移送到区局审理委员会。经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矿业企业做出如下处理: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合计307万元。二是根据西藏人民政府令第一号《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合计47万元。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关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纳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贴花,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3.6万元。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应缴纳滞纳金129万元。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少缴的应纳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即348万元。以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为835万元。
该案是利用账外经营及长期虚挂往来进行偷税的典型案例,在拉萨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多方努力下,使躲在纳税大户外套下的偷税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