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勾结税务人员销毁帐簿被判12年
为隐瞒自己企业的偷税行为,浙江省海宁市一企业的经营者竟然勾结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部门查扣的会计账簿偷出销毁。海宁市人民法院1月29日一审判处被告人金利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2007年4月9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海宁市诚丰塑化有限公司、海宁市恒鑫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并扣押了两公司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会计账簿。诚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峰为掩盖两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与同伙费瑞强和时任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员的褚炬焜密谋后,于11日下午5时多,由褚炬焜提供便利从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712办公室偷出已扣押的上述两公司会计账簿资料,交由金利峰,金利峰将上述会计账簿装于一塑料袋扔进钱塘江毁灭。
后经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海宁市诚丰塑化有限公司、海宁市恒鑫物资有限公司偷逃国家税款191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9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利峰指使被告人褚炬焜、费瑞强从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窃取公司会计账簿并故意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金利峰以单位名义采用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方法从中偷逃国家税款191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金利峰还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利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此外,被告人褚炬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提供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费瑞强帮助被告人金利峰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