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公司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领刑10年
公司会计为谋私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有悖职业道德,而且是知法犯法。而使这一违法行为大白于天下,却缘于公司法人的依法举报。这一举动不仅挽回了公司的名誉,而且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2008年“五一”前夕,自治区国税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打电话的人是银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本公司公司兼职会计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请求税务部门予以查处。工作人员随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照指示将案件移交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调查处理。该局接到任务后立即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专案组反复研究案情后决定分段突击,齐头并进。第一阶段以法人代表举报的14份虚开发票为切入点,到接受发票的一方固定涉税证据;第二阶段进一步扩大范围,围绕相关犯罪嫌疑人核实虚开发票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专案组通过调取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核实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资金流向。在调取该公司的账簿资料时,法定代表人说会计账簿由会计洪某保管,但洪某未能提供公司1999年至2005年上半年的会计凭证、账簿和纳税资料,并交待2005年下半年之后未设置账簿、填制凭证,只提供了2006年和2007年1月至3月的零星涉税资料。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零星资料,进一步挖掘案件线索,先后对吴忠、石嘴山、固原、银川等地的20余户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外围调查取证,使案情逐渐明朗。2006年11月13日,洪某与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另一名职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版的10份;22日,洪某又擅自以公司的名义领购10万元版增值税发票40份。取得50份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正常开具5份,作废3份。对于剩余的发票,洪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银川另一家公司的兼职会计王某预谋,由王某联系需要发票的单位,并提供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资料,洪某负责虚开发票,再由王某转交给需要发票的单位。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1月期间,王某先后与银川某公司业务员张某、灵武一煤矿职工张某某等人联系,并将需要发票的信息提供给洪某,洪某共为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涉案金额价税合计400余万元。
经过专案组的周密调查,7名涉案人员相继浮出水面。检察机关对这7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了公诉。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7名涉案人员分别领刑: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等6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6个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同时对洪某原所在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未按规定保管1999年至2005年上半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25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设置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3月的账簿,处以2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