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抵扣税款发票金额4.5亿案主犯被判无期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陕西虚开抵扣税款发票金额4.5亿元案宣判,主犯郭辉平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陕西省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聘任被告人曹石平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疑犯王兰香(在逃)为出纳。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目的,于2006年11月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达成了租赁经营协议,取得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管理权,掌控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4.5亿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辉平为了金辉公司的利益,伙同他人租赁回收公司,入股华鑫公司,并与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为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渭南市中院判处被告人郭辉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曹石平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富祥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永利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